总会章程

砂拉越美里省华人社团联会会章程:

第一章 :名称
本会名称为<砂拉越美里省华人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章 :会址与会议地点
(一)本会会址与会议地点设在砂拉越美里珠巴怡和六号路 一八一五本会大厦会所。
(二)本会通讯地址为美里邮政信箱一五三五号,邮区九八零零八。

第三章 :宗旨
本会宗旨是:
(一) 团结砂拉越美里省华人社团公会,谋求我国各阶层人民的福利与进步。
(二) 研究和促进我国的经济、文化、教育、慈善、社会福利事业以及民族的和谐。
(三) 保管、购置产业,并利用盈餘基金为本会利益而在产业方面作适当的投资。(投资细则另定)
(四) 维护和促进我国建立公平合理社会的国策。
(五)研究和促进我国华人社团公会的改革,以配合我国社会的发展。
(六)讨论与研究对我国华人社会具有重要性之任何课题。
(七)团结其他华人社团总会,进而与彼等联合组成全州及全国性之华人社团总会联合会。
(八)采取前文细节中没有明文规定的行动,俾达致本会宗旨和利益。

第四章 :会员

第四条:会员入会及其资格如下:
(一)本会会员以社团为单位,凡是在砂拉越美里省之註册社团、公会或组织,其华人会员超过九十巴 仙者,皆有资 格申请为会员。惟发起组织本会之社团即为当然会员。
(二)凡欲入会之社团,需填写本会规定之入会申请书,由一名会员介绍,并由另一名会员赞同,然后连同该社团之会员名册一份呈交本会秘书处。秘书须将入会申请书尽速呈交理事会考虑。理事会有权拒绝任何入会申请书,并不需说明理由。
(三)入会申请书一经批准,申请者必须在接获通知书之一个月内,缴纳入会基金与一年之年捐。除非获得理事会之特别允许。逾期缴纳入会基金与年捐者,将作自动放弃其入会申请。
(四)已缴纳入会基金与年捐者,方能正式成为本会会员与享受本会之种种权益

第五章 :会费及特别捐款

第五条:会员入会基金为五十元。

第六条:(一)本会年捐将依照会员向本会呈报该社团的会员人数而徵收。年捐徵收的数目如下:
(1) 拥有五十名或以下会员的社团,年捐廿五元。
(2) 拥有五十一名至一百名会员的社团,年捐五十元。
(3) 拥有一百零一名至二百名会员的社团,年捐一百元。
(4) 拥有二百零一名至三百名会员的社团,年捐二百元。
(5) 拥有三百零一名至五百名会员的社团,年捐三百元。
(6) 拥有五百名会员以上的社团,年捐四百元。

第六条:(二)年捐必须于每年三月一日之前作一次缴清,逾期未缴者,财政得用挂号函件通知该社团会长,副本寄交该社团代表,限期一个月内缴清;如再逾期未缴纳者,则无权享有本会会员之一切权益,并自动停止其会籍直至缴清所欠年捐为止,但理事会有权在该会员还清所拖欠之全部或部份年捐后恢复其会籍。

第六条:(三)本会为推动本会宗旨之各项活动,如缺乏经费,可由理事会决定, 随时向会员或社会人士劝募特别捐.

第六章 :退会与开除

第七条:任何欲退会的会员,须于两星期前以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并缴清所拖欠年捐及其他款项。
第八条:任何会员如果违犯本会章程、规则或有损害本会名誉者,理事会有权警告或开除其会籍,开除会籍之议决案必须在获得全体理事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在未开除任何会员之前,理事会应给予有关会员一个月的预先书面通知,俾使其出席理事会会议对有关投诉/指控提出辩护。
第十条:任何会员如不服理事会开除其会籍之决定,准予一个月内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申诉,该大会的议决为最终的议决。
第十一条:当任何社团会员之华人会员人数低于其会员总人数之九十巴仙时,当自动退会论。
第十二条:(一)任何被开除会籍或退会之会员,无权享受或过问本会之一切资产 ,不得要求退还其以往缴纳之任何款项。
(二)任何被开除会籍或退会之会员可申请重新入会,惟理事会有权拒绝之并不需说明理由

第七章 :组织

第十三条:本会组织如下:
(一)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各会员依照下列规定选派之代表组成。
1. 凡拥有五十名或以下会员之社团,有权派出一 名代表。
2. 凡拥有五十一名至一百名会员的社团,有权派二名代表。
3. 凡拥有一百零一名至二百名会员的社团,有权派三名代表。
4. 凡拥有二百零一名至三百名会员的社团,有权派四名代表。
5. 凡拥有三百零一名至五百名会员的社团,有权派五名代表。
6. 凡拥有五百名以上会员的社团,有权派六名代表。
(二) 理事会:
理事会由十二名当然理事,廿九名选任理事,四名委任理事组成。
1. 当然理事:
甲 当然理事十二名于会员代表大会公开选举前,由全省三县(美里、苏必士、峇南)各会员代表事先自行选出当然理事各四名组成
乙 当然理事必须在选任理事选举前产生
2. 选任理事:
选任理事廿九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票数最高者担任。
3. 委任理事:
除了当然理事和会员代表大会选出之理事外,理事会可委任不超过四名理事(称为委任理事)。
4. 理事会由四十五名理事组成。其组织如下:
会 长: 正一名
署理会长: 一名
副会会长: 三名
秘书长: 正一名 , 副三名
财政: 正一名 , 副二名
会务主任: 正一名 , 副一名
经济主任: 正一名 , 副一名
文教主任: 正一名 , 副一名
社团与社会主任: 正一名 , 副一名
青年主任: 正一名 , 副一名
妇女主任: 正一名 , 副一名
资讯与研究小组主主任: 正一名 , 副一名
龙麟狮小组主任: 正一名 , 副一名
时势小组主任: 正一名 , 副一名

其餘为普通理事
5. 新理事产生后的一星期内必须复选出廿一名常务理事。
6. 署理会长一名,副会长三名及副秘书三名,由美里、苏必士、峇南三县之理事中选出各一名担任之。
7. 署理会长及正秘书必须由正会长所属县区之理事担任

(三) 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由正会长、署理会长、三名副会长、正秘书、三名副秘书、正财政、两名副财政,以及各小组正主任组成。
(四) 理事会小组:
理事会可设立
1. 会务小组
2. 文化小组
3. 经济小组
4. 社团与社会小组
5. 青年小组
6. 妇女小组
7. 资讯与研究小组
8. 龙麟狮小组
9. 时势小组
10. 理事会认为有需要时可成立其他小组

第八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如下:
1. 选举两年一任之理事。
2. 核准或拒绝理事会的会务报告和提案。
3. 核准或拒绝本会的财政报告及常年结册。
4. 修订本会章程和规则。
5. 处理会员的书面申诉。
6. 如获得出席会员代表人数四分之三票数的通过,可推翻理事会的议决。
7. 如获得出席会员代表四分之三票数的通过,可撤除任何理事的职位或解散理事会和选出新的理事会去接替,直至其任期届满。
8. 利用本会的基金作适当的投资。
9. 抵押和出售本会的产业。
10. 采取一切适宜的行动,以达致本会之宗旨,促进本会与会员的利益。
第十五条:(一)会员代表常年大会必须在每年三月卅一日前举行,会议时间与地点由理事会决定,其会议议程如下:
1. 接纳或拒绝理事会的会务报告。接纳或拒绝本会的财政报告及常年结。
2. 选举两年一任之理事。
3. 委任合格之查账员。
4. 商讨提案及其他事项。
(二) 会员代表大会通知书必须在会议前四十五天寄给各会员社团和它们的代表,註明会议地点、时间。并徵求提案及提呈社团代表名单。该通知书除刊登在两家本地之华文报章外,必须公布于会所或会议地点。
(三) 会员社团之代表姓名及提案,须在会议前廿五天送达本会秘书处。
(四) 秘书必须在开会前十四天将议程、会务报告、财政报告及结册、讨论事项和提案等寄交全体会员社团及其代表。会议文件之副本必须置于会所或会议地点,以供查阅。
(五) 会员代表出席代表大会,须获其代表之社团书面授权方为有效。
(六)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法定人数为二分之一会员社团单位。
(七) 会员代表大会如在预定会议的时间卅分钟后仍不足法定人数,则自动展期十四天在同样时间和地点举行。展期后的会员代表大会,无须有决定人数;惟不足法定人数的会议,无权修改章程或通过任何不利会员之决定,以涉及本章程第(四)(六)(七)(八)及(九)各项议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特别大会:
(一)会员代表特别大会可以在下列情况召开:
1. 理事会认为需要时;或
2. 至少四分之一单位之会员社团联名书面要求,并说明召开该会议之目的及理由。
(二)由会员社团联名要求召开之会员代表特别大会,必须在理事会接获联名书之后卅天内举行。
(三)会员代表特别大会之会议通知书必须注明讨论的事项或提案,同时必须在会议前十四天寄发给所有会员社团以及其代表。会员代表特别大会通知书除刊登在两家本地的华文报章外,必须公布于会所或会议地点。
(四) 由理事会议决召开之会员代表特别大会,其法定人数为二分之一会员社团单位。如果在预定的会议时间卅分钟后仍不足法定人数,则自动展期十四天,在同样时间和地点举行。展期后的会员代表大会,无须有法定人数,惟不足法定人数的会员代表特别大会,无权通过涉及本章程第十四条之第(四)(六(八)及(九)各项之议案。
(五) 由会员社团联名要求召开的会员代表特别大会,其法定人数次二分之会员社团单位。同时要求召开会员代表特别大会的会员社团,必须有四分之一社团单位出席大会,方为有效。
(六) 由会员社团联名要求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如在预定会议时间卅分钟后仍不足法定人数,则该大会将被宣布取消而不得展期。同时任何会员社团皆不得在该会议取消后六个月内以同样的目的和理由再次召开会员代表特别大会。

第十七条:本会秘书处必须在会员代表常年大会或会员代表特别大会后的一个月内将会议记录寄交各会员社团及其代表。

第九章:理事会

第十八条:
(一)理事会为本会之主要行政机构,其职权如下: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议决案。
2. 监督本会之日常会务。
3. 召开会员代表常年大会及特别大会。
4. 拟定会务细则和方针,提交会员代表大
会批准。
5. 解释本会章程条文。
6. 在不违反本会章程条文之情况下,根据会务工作的需要制定,取消或修改本会条例。
7. 为本会之会务用途而寻求贷款。
8. 批准或拒绝入会申请。
9. 停止或开除会员籍。
10. 处理会员之申诉。
11. 委任法律顾问。
12. 邀请美里省华人社会之卓越人士为本会名誉顾问。
13. 核准或否决任何理事会小组所作之决定或行动。
14. 委任或撤除本会在法定机构,官方或半官方机构或委员会之任何代表。
15. 委任临时小组委员会去处理特别事务。
16. 聘请及辞退受薪职员。
(二) 然理事,选任理事和委任理事,任期两年。惟其 职权直至新的理事宣誓就职为止。
(三) 理事会应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书须在会议前十四天寄交各理事。正会长之决定或至少四分之一的理事联名要求下,理事会可随时召开。会议之法定人数为二分之一的理事,如会议在预定时间卅分钟仍不足法定人数,则自动展期七天,在同样时间与地点举行。展期后的会议,无须有法定人数,惟会议无权通过涉及全体会员或理事会之议决案。
(四) 非理事会的决定在下届会员代表常年大会或会员代表特别大会被否决,否则理事会的议决为会员代表大会的议决。
(五) 理事会为解释本会章程条文,规则之权力机构。

第十章: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
(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一切职权,在不违反本会方针、宗旨及不被理事会否决的情况下、其议决为理事会的议决。
(二)常务理事会每年必须最少召开会议四次。正会或五名尚有可为常务理事联名要求下,常务理事会可随时召开。会议通知书在开会前四天须寄交全体常务理事。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十一人,如在会议预定时间卅分钟后仍不足法定人数,则自动展期三天,在同样时间与地点举行。展期后之会议无须法定人数,惟会议无权通过涉及全体会员及常务理事会之议决案。
(三)常务理事会成员之职权如下:
1. 正会长在所有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为当然会议主席,有取舍权。需要时代表本会出席官方社交仪式及代表本会出席一切会议,接见外来代表团,签署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会议通知书,以及通过的议决案与重要文件,并得连同正财政签署本会的支票。
2. 署理会长及副会长协助正会长处理本会之会务。正会长缺席时,由署理会长署理其职务。正会长及署理会长均缺席时,复选中得票数最多的副会长得署理其职务及代签署本会支票。副会长之次序依复选票数之多寡而定。
3. 正秘书负责处理本会书信来往,保管本会一切文件、档案、并负责一切会议记录。
4. 副秘书协助正秘书执行其职务。正秘书缺席时,其中一人可受委署理其职权。
5. 正财政负责掌理本会的财政事务。保管本会之一切收支账目,并负拟定本会之常年预算案。并得连同正会长签署本会的支票。
6. 副财政协助正财政执行其职务,正财政缺席时,得署理其职务及代其签署本会支票。
7. 会务主任、经济主任、文教主任、社团与社会主任、青年主任、妇女主任、资讯与研究小组主任、龙麟狮小组主任、时势小组主任得各自成立下列各小组。
a. 会务小组;
b. 经济小组;
c. 文教小组;
d. 社团与社会小组;
e. 青年小组;
f. 妇女小组;
g. 资讯与研究小组
h. 龙麟狮小组
i. 时势小组
8. 各小组副主任协助各小组主任执行其职务,正主任缺席时得署理其职务。

第二十条:理事会属下各小组,其任务如下:
(一) 会务小组:
会务小组成员必须包括会务小组正副主任、正会长、正秘书及正财政在内。
1. 监督和改善本会的会务行政。
2. 协助拟定本会常年预算案并筹募基金。
3. 管理和保养会所。
4. 管理本会图书馆。
5. 拟定会务方针及其他会务活动细则。
6. 筹备会员代表常年大会及会员代表特别大会。
(二) 经济小组:
1. 研究我国经济的发展。
2. 协助处理及改进本会一切财政事务。
(三) 文化小组:
1. 研究及推广我国之华人文化。
2. 促进马来西亚文化教育的形式与发展。
3. 促进有益文化及教育的滋长。
(四) 社团与社会小组:
1. 促进各华人社团之友好交往。
2. 推动及协助华人社团公会改组工作。
3. 研究社会的发展。
4. 徵求华人註册社团参加本会。
5. 促进各民族亲善和谐。
(五) 青年小组:
1. 联合本会各会员青年,促进互助友爱精神,谋求共同福利。
2. 团结本会会员青年以及华裔青年而至各民族青年,为团家社会繁荣服务。
3. 协助本会属下会员组织青年团及推动其团务活动。
4. 促进其他宗旨相同之青年组织的合作和联合活动。
5. 谋求本会会务发展提供服务。
(六) 妇女小组:
1. 联合本会各属会会员妇女感情,促进互助友爱精神,谋求共同福。
2. 协助本会属下会员组织妇女组及推动其妇女活动,提高女性社会意识与群体精神,维护女性权益,争取女性社会形象地位。
3. 团结本会属会会员妇女,以及华裔妇女, 而至各民族妇女,为国家社会繁荣服务。
4. 促进其他宗旨相同之妇女组织的合作和联合活动。
5. 协助本会会务之发展与壮大本会之力量。
(七) 讯与研究小组:
1. 协助本会会长去了解更多有关资讯课题及其进展。
2. 鼓励应用资讯。
3. 研究资讯之应用受益于本会。
4. 鼓励与了解电脑及网络的科技。
(八) 麟狮小组:
1. 鼓励和促进龙麟狮表演之技术。
2. 收集和连络所有龙麟狮队伍,并协助提升其表演技术。
3. 协助和安排大型的龙麟狮表演。
(九) 势小组:
1. 收集全球时事资料。
2. 研讨和分柝时事资料之重要性,并呈交于常务理事会。

第十一章:会员代表及理事

第廿一条:(一)会员代表任期为两年。会员社团欲改派其代表,必须以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
(二) 所有理事的任期均为期两年。
(三) 正会长连选得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四年。
(四) 任何理事和小组的成员得随时以书面辞职,其辞职即时生效。
(五) 任何常务理事及理事,如未以书面请假而连续缺席常务理事会三次,则自动失去理事之资格。
(六) 当然理事及选任理事之遗缺,得由该代表社团派出代表填补之。
(七) 委任理事之遗缺,得由理事会自会员代表中遴选填补之。
(八) 任何理事一旦失去其所属社团 之代表资格,则自动失去其理事资格。
(九) 常务理事之遗缺,得由理事会在该代表社团派出填补理事后,自理事中遴选填补之。

十二章:财政事务

第廿二条:(一)本会之会计年度为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二) 本会之款项与基金只限用在有关本会宗旨与会务的用途。
(三) 正财政有权保留不超二百元之现款。凡超过二百元的款项,必须在接收后三天内存入本会之银行户口。
(四) 任何一项二百元以上至一千元之开支,必须事先获得正会长的批准;任何一项一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之开支必须事先获得常务理事批准;任何一项五千元以上至五万元之开支必须事先获得理事会批准;任何一项超过五万元之开支必须事先获得会员代表大会的批准。
(五) 本会的一切款项须存放在理事会所指定之银行。银行之来往户口或定 期存款,必须以本会名义开设。
(六) 在本会银行户口之所有支票或支款通知,必须由正会长(正会长缺席时由署理会长代之)及正财政(正财政缺席时由副财政代理之)签署方为有效。

十三章:投资与产业信托人

第廿三条:依照一九六六年社团法令第九节(B)条文委任产业信托委员。
(一) 本会会长、秘书及财政三人,年龄超过廿一岁,应在每两年之常年会员大会中依照一九六六年社团法令第九节(B)条文所规定者被选为产业信托员。
(二) 信托委员之任期为二年,连选得连任之。
(三) 信托委员须依照会员大会之指示来管理本会之不动产,并且本会所有之不动产须註册为本会名义所有。
(四) 信托委员会对本会之任何产业,如非得到会员大会之通过及授权,不得变卖、抵押、取消或转让。
(五) 如信托委员身心不健康,离开本国,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执行其任务时,会员大会有权取消该信托委员之资格。如任何信托委员在下届会员大会前逝世,辞职或被取消资格,则必须由特别会员代表大会中选举递补之。

第十四章:修改章程

第廿四条:(一)修改本会章程,必须取得会员代表大会参加表决人数三分之二的票数通过。
(二)修改章程须获得社团註册官的批准,方才生效.

第十五章:限制

第廿五絛:(一)本会之会员代表和理事,必须是马来西亚公民。
(二)本会之受薪职员,不得兼任会员代表或理事。本会不得与外国註册的任何社团有附属之联系。
(四)本会不得参与政治活动,本会资金不得充作政治用途。

第十六章:解散

第廿六条:(一)解散本会、其提案必须列入章程,且须超过五分之三会员代表出席之 会员代表大会,以参加表决人数四分之三票数通过,方为有效。
(二)该会议同时并决定偿还一切债务与处理餘款或资产。

註:本章程经二00五年六月十二日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修定。政府社团註册局於二00五年十二月九日批准生效,函件列号(53)PPP/SK/1891/79Jld. 1.(修定条文查阅大会记录)